4.15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题
2020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2013年11月12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2014年4月15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5年7月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不触碰法律红线
《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关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哪些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8条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网络安全法中,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2、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3、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4、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举报方式
1、24小时举报热线电话:12339
2、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

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法治宣传挂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