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立法!

4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为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明确被处置机构先自救拓展处置工具箱



在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方面,《金融稳定法》强调,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


在处置资金方面,《金融稳定法》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对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稳定法》明确了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在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方面,《金融稳定法》将拓展处置工具箱,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工具。与此同时,明确对风险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回绩效薪酬;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此外,《金融稳定法》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整体设计及跨行业统筹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根据《金融稳定法》,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即国务院金融委)将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整体看,《金融稳定法》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