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学会行业要闻(202509)第19期
● 李云泽:寿险公司 2024 年以来压降成本 3500 亿元,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降至近十年最低水平
9 月 22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介绍,“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总局引领行业改革取得新突破。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苦练内功、降本增效,多管齐下整治无序竞争。实施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车险的综合改革。深入开展报行合一。寿险公司 2024 年以来压降成本 3500 亿元,财险公司综合成
本率降至近十年最低水平,费用率更是创 20 年来的新低,行业内生发展的动力持续增强。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行东盟与中日韩金融监管机构研讨会
2025 年 9 月 17—18 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广西南宁市举行东盟与中日韩金融监管机构研讨会。来自中国、韩国、泰国、印尼、菲律宾、老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8 个国家和地区的 20 余名金融监管机构代表参会。
此次东盟与中日韩金融监管机构研讨会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 行。作为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分论坛之一,研讨会围绕东盟与中日韩区域金融监管关注重点、可持续金融发展和挑战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和隐私保护议题与业界代表进行了探讨。
研讨会为东盟与中日韩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及业界搭建了沟通平 台,成效良好。参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研讨会加深了外方对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了解,增进了东盟和中日韩国家监管机构的互信和共识,推动了监管机构与业界的沟通交流。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与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机制成员国的跨境监管合作,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助力区域内经贸往来和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 “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 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 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大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力度,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发挥对台前沿区域优势的角度,在推进两岸银行业保险业融合发展、深化闽台金融业务合作,提升对台金融服务质效、促进闽台经贸人员往来,优化台胞金融服务体验、便利台胞在闽生活,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四方面共提出 16 条政策措施,对支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两岸经贸融合具有积极作用。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 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 交强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2024 年,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业持续做好交强险保障服务工作,推动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交强险功能作用持续发挥。
2024 年交强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机动车数量达 3.72 亿辆,同比增长 4.2%。其中,汽车参保数量共计 3.34 亿辆,同比增长 5%。风险保障能力持续加强,当年交强险保障金额达 74.3 万亿元,同比增长 4.2%。当年赔付支出 2262.8 亿元,同比增长 11.6%。保费收入稳步增长,当年交强险保费收入 2710.6 亿元,同比增长 4.2%。车均保费基本平稳,当年交强险车均保费 762.5 元,同比上升 0.3%。业务经营总体稳定,当年交强险承保亏损 152.7 亿元,分摊投资收益 46.2 亿元,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1 亿元。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
2025 年 9 月 4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服务指引)。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完善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推进科技保险发展,切实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本次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安装测试期间责任保险及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共五个主险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包含首批次新材料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共三个主险条款;服务指引包括承保服务指引(试行)和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生产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根据新装备新材料的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历史赔付水平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率,实现保险服务保障更加精准,保险补偿政策更加高效。
本次示范条款和服务指引的制修订工作,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 中国精算师协会科技保险费率精算标准发布
近日,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业务费率厘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科技保险费率工作的精算标准。
《标准》首次制定了单项业务的费率厘定标准,明确了首台(套)首批次保险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持续完善数据标准与数据质量,定期开展费率回顾,不断提升保险业风险识别与定价能力。
来源:中国保险学会